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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

2014-08-18 17:04:06  来源:  浏览:2560 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萌: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将两家中院联合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的主要内容进行通报。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它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裁判方式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体现法院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较好的审判质量。
3、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2、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增大了审理难度。
3、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在涉及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4、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 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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