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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暗保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2016-11-25 15:40:54 来源: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浏览:3103 次
近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从2015年2月至2016年9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保理合同纠纷中,属于隐蔽型商业保理(也称暗保理)合同纠纷的约占保理合同纠纷的50%,其中90%以上案件是因为保理商不能在约定期限内汇收融资款而引发纠纷。
暗保理是针对明保理而言,是商业保理公司创新的业务模式,一方面满足了资金状况不佳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在商业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扩展了自己的业务范围,具有独特优势。但同时暗保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暗保理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基础合同项下交易可能不存在。在暗保理中,保理商不直接接触购货商,对于基础合同项下交易是否存在,保理商一般只凭供货商提供的买卖合同、交易记录、发货单等票据资料,而这些单据存在伪造的风险,如利用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假发票、双方作为关联贸易公司相互串通伪造证据等,保理商如果未能核查清楚,则可能被供货商非法骗取信贷资金,从而影响资金的回收。
(二)应收账款的账户可以被更改。
在暗保理中,保理商通常与供货商共同指定银行某一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回收货款,进而保证融资款的偿还。但供货商为了自身资金融通等原因,可能要求购货商变更收款账户,这样就容易导致保理商对应收账款失去控制。在诉讼中,如果购货商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则保理商不能再要求购货商付款。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和形式约定不明确。
在暗保理中,只有在约定条件出现时才能将应收账款换让事实通知购货商,但部分合同对通知的主体和形式未作明确的约定。有些保理商在不能收到款项时,认为送达书面通知会比较滞后,担心应收账款被转移,于是采用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可能以未得到原债权人通知为由而不向保理商支付款项,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中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保理业务审核制度,核查基础合同的真实性。保理公司应制定和完善基础合同真实性审查的操作要点,明确保理业务客户经理及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重点应对买卖合同、票据进行细致审查,如应当在税务系统对发票进行核查,并注意加盖公章情况,以防发票“先开后废”、重复融资及虚假交易等现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二)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监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保理公司应该设定专人跟进应收账款的回款,对监管账户加强管理,根据合同对还款期限的约定,一旦发现回款异常,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与购货商的沟通,查清具体原因,必要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送达给购货商,将暗保理转为明保理,如果达到条件时则可以提前回收贷款进而控制风险。
(三)明确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主体和形式,按照《合同法》规定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则对其不发生效力,故保理商与供货商在签订暗保理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及形式。保理商可先行制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债权人先行签名确认,一旦出现合同约定情形时,保理商可将该书面通知发送出去,以解决债务人以债权转让未得到原债权人确认进行抗辩的问题。
(四)组建专业的保理业务团队,加强对保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组建高素质的保理业务团队关系到保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要求组建相应的团队,完善保理业务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能,将内部风险管理落到实处。加强对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保理业务的认识,清晰地把握保理与普通贷款的区别,不能为了完成指标而简单套用普通贷款业务标准来开展保理业务,要认真评估保理业务的可适用性,以降低保理公司的融资风险。
来源: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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