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政策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2015-09-09 15:48:21  来源:  浏览:2886 次

晋政文〔2015〕22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36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控一代” 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实施晋江市智能制造2025发展计划,促进晋江制造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加快发展智能制造提出如下措施:

一、扶持做大智能制造本体产业

(一)引进培育龙头制造项目。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机器人、数控集成、伺服电机、减速器、控制系统等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按项目累计技术设备投资额(以完税发票为依据,下同)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300万元。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 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投产的,按项目累计技术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500万元。对新引进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 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等细分领域全球前五强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按项目累计技术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加快壮大提升。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对首次获批列为国家、省、泉州市“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列入各级“数控一代”示范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责任单位:科技局、国税局、财政局)。鼓励智能装备制造企业研发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对经省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数控技术产品,分别按其销售价格的30%、15%进行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对智能装备产业园入园智能装备制造企业研发的首台(套)“数控一代”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二、鼓励制造企业实施“机器换工”

(一)实施智能应用改造试点。对与境内外高校、智能化研发机构合作实施生产线自动化、智能化改造试点的企业,改造项目竣工并经组织验收后,根据通过验收的时间先后,分别给予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不同比例改造费用补助,具体扶持办法参照《关于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执行(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鼓励引进智能装备产品。对企业购置引进境内外先进智能装备产品实施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经现场组织验收认定,区别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所处区域不同,分别给予不同标准的智能装备购置补助,其中:购置非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5%予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购置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购置晋江智能装备产业园入园企业生产的智能装备产品的,在购置列入泉州“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的智能装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补助标准再提高5个百分点。获得本条智能装备购置补助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通知》“实施智能应用改造试点”中改造费用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支持争创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企业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泉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优化智能制造研发应用环境

(一)扶持发展公共平台。对境内外重点高校、科研院所、数控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数控技术和装备研发机构、设计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倾斜支持。在我市设立的智能制造研发创新平台,每年为晋江30家以上企业提供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方案,且有超过1/3的改造方案进入实质改造应用程序的,按照每个进入实质改造应用程序方案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智能制造研发创新平台研发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二)培育智能制造人才。鼓励晋江中高职院校增设开办数控技术应用、工业智能装备应用、模具制造技术和机械制造技术等专业,采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试行现代学徒制,培养智能装备应用、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府按每学期每名学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提供办学经费补贴。对在晋江中高职院校就读上述专业学生,毕业后在晋江制造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教育局、高教办、财政局)。鼓励在晋江注册的智能化研发机构、市、镇两级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以及其他社会培训力量联合晋江中高职院校,开办面向晋江制造企业的智能装备应用、维修短期强化培训班,每班(30人以上)给予5万元活动经费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参训企业员工在完成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按其实缴培训费的50%额度给予补助,最高限额5000元/人,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补贴的人数限额5人(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三)发展智能制造服务业。鼓励在晋江注册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智能化研发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向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等服务型经营转变,成为制造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工程总承包服务商。对年服务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3000 万元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智能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四、强化智能制造金融扶持力度

(一)加大产业股权投资力度。设立晋江市产业创投引导基金,以引导基金为母基金参股设立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等子基金,并适时引入民间资本参与,智能装备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向我市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企业。鼓励各类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加大对智能装备企业投资力度,具体奖励扶持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

(二)支持发展智能装备融资租赁。由市政府出资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共同发起设立晋江市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重点支持制造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设立智能装备融资租赁公司,面向计划实施智能化应用改造的制造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本市企业租赁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入的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在融资租赁合同生效当年度,以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设备购置发票金额为依据,参考我市金融业政策关于智能装备租赁部分政策,给予本市租赁企业设备租赁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

(三)强化智能装备企业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金改契机,创新智能装备金融产品,优先把智能装备企业和实施“机器换人”企业贷款列入授信计划,全力推动无间贷、金融租赁、订单抵押贷款、设备按揭贷款等融资模式在“机器换人”领域的推广应用。智能装备企业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增信集合债券及私募债等债券,按不高于发债金额 2%的标准,给予提供贴息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局、财政局)。

    五、附则

(一)凡生产废弃物超标排放、“三合一”整改不达标、恶意欠薪、偷税漏税或者构成重大危险源而未按要求登记建档及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企业(单位),自其被查出(或发现、认定)直至整改达标或按规定接受处罚之日起的两年内,不予享受任何鼓励扶持政策。

(二)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三)本《通知》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实施管理相关规定以配套出台的《操作程序》为准。

(四)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自2015年8月24日开始实施,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参照执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4日

闽公网安备 35058202000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