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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基本问题

2014-12-25 18:05:4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1938 次

一、租赁的基本概念及类别

1、什么是租赁?

租赁是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让渡有体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一种交易。

2、租赁同买卖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让渡的权利不同。租赁只让渡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而买卖则让渡标的物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完整的所有权。正因此,适合于买卖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是远远大于适合于租赁的标的物的类别范围的。例如,水泥可以买卖,却不能租赁;股票也可以买卖,却也不能租赁。

3、租赁同借贷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让渡的标的物的类别不同。如果标的物不是有体物,而是货币(一般等价物),那就是借贷。

4、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列的一项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权利人在实现其权利时,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

5、所有权包括哪些权能?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6、什么是对财产的处分?

出卖、出租、抵押、投资、改造、赠予、闲置、报废等等行为,都是对财产的处分。

7、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之间是什么关系?

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是同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相互排斥、因而不能同时行使用的权利。例如,你有一台电脑。你可以用它,也可以把它卖掉。但无论如何你是不能一边用它一边又出卖它的。

8、什么可以租赁?

在使用中不会转化为它物的有体物以及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有体物,都可以租赁。这样的有体物就是通常所说的动产和不动产。

9、什么是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

10、什么不可以租赁?

债权不可以租赁,股权不可以租赁,知识产权和特许权之类无形资产不可以租赁(其实,在日本,就有知识产权的租赁),人或人才更不可以租赁。只有有体物才可以租赁。即使是有体物,如果是在使用中会转化为它物的(例如,燃料、原材辅料)或者不能发挥相对独立功能的(例如,零部件),那也不可以租赁。

11、租赁有哪些类别?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在讲到租赁的分类时说,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则有〖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这样两个列名专章。由此可见,租赁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融资租赁”(也叫“金融租赁”),另一大类有两个叫法,或者叫“租赁”(尽管不够严密),或者叫“经营租赁”。

12、什么是融资租赁?

按合同法的说法,凡是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向出卖人买来并出租给承租人的,就是融资租赁合同。按租赁会计准则的说法,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该准则还规定,凡是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一定转移给承租人的,或者,届时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资产的任择权的,或者,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短于75%)的;或者,承租人所付的全部租金折现到起始日的数值不小于租赁资产购置成本的90%的,或者,该租赁资产只适合于该承租人使用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都是融资租赁合同。可见,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或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分期付款销售。

13、什么叫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

所谓“风险”,就是成本不能收回;所谓“报酬”,就是获得额外收益。例如,一家人到北海想划船,一位青年上大学要住宿,几位外国商人到北京来洽谈业务要用车,你说他们是买条船、买套单元房、买辆车?还是租用?不用问,当然是租用。为什么?因为只用一段时间。如果是买,用完后就不好办了。这就是风险。反过来说,一家汽车制造企业,它的业务就是造车,为此需要一条机器人生产线。这条生产线天天要用,直到报废。它当然要投资购买。因为,这样的话,它可以通过对这条生产线的充分使用,制造出有附加值的产品——汽车,从而不仅将购置成本全部收回,而且还有利润。这就叫报酬。

如果我吹毛求疵的讲什么是风险,可能上面所讲并不正确,但是,用在租赁市场,上面所讲,正是我们所需要考虑的。其实,风险的准确含义是对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也即未来的情况比预计的好或者坏,都是风险。

14、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是什么?

从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关系来剖析,融资租赁无异于承租人用他人(这里是出租人)提供的抵押贷款购买所需的资产。国外也有称融资租赁为“变相的分期付款销售”的。意思是说,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类似于买受人向出卖人的分期支付货款。

15、什么是经营租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法,凡是并非融资租赁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

16、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是哪类租赁的合同?

是会计准则中所说的经营租赁类的合同。

17、融资租赁同经营租赁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根本区别在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基本上不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而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则一定要承担租赁物的余值风险。

18、什么是余值?什么是余值风险?

余值是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尚存的公允市值。余值风险是指,在出租人通过租金所收回的价值不足租赁物在起始时的原值的情况下,该余值小于出租人未收回的租赁物的原值部分。

19、有人说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对此应如何理解?

就全球范围而言,无论中外,租赁都是古已有之。到了近代,在20世纪60年代,在出现了融资租赁之后,西方国家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租赁称为rent(姑且译为“租借”),而把租赁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租赁统统称为leasing。(包括融资租赁fanancial leasing和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ing)。如上所述,融资租赁的最初形态,同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销售无异。这里只有融资功能,而没有任何技术服务的内容,当然也不承担余值风险。而随着租赁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的租赁新产品。它们在保持一定的融资功能的同时,却增加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服务功能,并且是出租人承担越来越多的余值风险。把这个叫做“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似乎也未尝不可。而从实质上说,则这些都无非是融资租赁向传统租借的回归。

二、融资租赁交易剖析

20、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几方当事人?

融资租赁交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租赁公司、出卖人和用户企业。

21、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各以什么身份订立什么合同?

在租赁公司和用户企业之间,是各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22、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公司同租赁物提供者之间各以什么身份订立什么合同?

在出卖人和租赁公司之间,是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买卖合同(或具有买卖合同性质的其它契约性文件,例如,“所有权转让协议”之类)。

23、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必定是租赁公司自己购买吗?

不一定。租赁公司也可以委托它人(包括承租人)购买。

24、当租赁物是租赁公司委托它人购买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什么关系?租赁公司还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吗?

这时,租赁公司同被委托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后者是租赁公司在购买中的代理人。买卖合同的价款由租赁公司提供,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当然仍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

25、在我国当前谁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在我国当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部(现在的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才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6、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至少有以下几点:

一、是有偿双务合同;

二、是诺成性合同;

三、是要式合同;

四、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27、什么是有偿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有其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而不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义务只有权利的合同。

28、什么是诺成性合同?

是指承诺生效时就成立的合同,而不是只有履行才生效的合同。

29、什么是要式合同?

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而不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30、什么是不可单方解除的合同?

是指在未同另一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解除的合同,而不是约定有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的合同。

31、什么是格式文本?

是指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

32、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33、融资租赁合同的文本能采用格式文本吗?

不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性,尤其是其“量体裁衣”的特性,使得每个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都必须由当事人充分协商拟定,而不可能采用格式文本。

34、融资租赁合同有哪些基本类别?

有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和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这三个基本类别。

35、什么是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

是指并非转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资租赁合同,亦称直接融资租赁合同,简称融资租赁合同。

36、什么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有特别条款约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权同时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终承租人,订立其租赁物件和租赁期限与本合同完全相同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

37、什么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

此类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时是相关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出卖人。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关的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是同一人。

38、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义务是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和不发生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

39、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权利是收取租金和费用。

40、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不是出租人的合同权利?

不是。恰恰相反,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换句话说,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针对任何人的。

41、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及费用和不发生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42、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权利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43、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有什么特点?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附条件的所有权,即,是在让出了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之后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仅仅是所有权中的处分权。

4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行使其对租赁物的处分权吗?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使,是受融资租赁合同条件所约束的。

45、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行使其对租赁物的处分权时有什么前提条件?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处分,必须以不减损承租人对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前提。

46、哪些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转让、抵押、(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赁物、将租赁物用于投资或抵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作重大改造或迁离合同约定的设置地点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47、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吗?为什么?

在融资租赁交易的买卖合同中,尽管买受人是出租人,为此它要支付货价,然而,向谁买、买什么,以什么条件买,所有这一切,却都是要由承租人决定的。因此,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就必定地须归于承租人,而不是归于通常情况下的买受人/出租人。在这里,出租人尽管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权人,但却并非其经济所有权人,即,不承担因购买该货物所产生的经济后果。

48、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要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吗?

不。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既不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实物交付),也不向承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货物发票之类的所有权凭证(名义交付)。总之,出租人无任何交付责任。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货物(租赁物)的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49、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义务的履行,是不作为,即,不以任何行为去妨碍承租人对上述权利的行使。

50、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对租赁物有哪几种处理方式?

通常有返还、留购和续租三种处理方式。

51、什么叫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合同约定的某个低廉的、象征性的价格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

52、什么叫续租?

就是在本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该租赁物为标的物,接着履行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赁物价值的减少,下一个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必将降低。

53、上述留购或续租同原来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关系?

凡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责任的前提下,它有对租赁物的廉价购买任择权(留购),或以某种较低的租金续租的权利的,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上述条件的满足这一前提,而且还有该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这另一前提。届时,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该合同的终止而消灭。双方又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订立转让某货物、即原先的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订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赁物为新的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因此,这些权利义务的履行,应视为是双方对于在该融资租赁合同终止时必将进行另一交易的承诺的兑现。也可以视为是承租人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后合同权利。

54、什么叫合同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该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该合同终止之日的履行期间。

55、什么叫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间。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时点(某年某月某日)和时间长度(几个月)。至于终止时点,则由这两个要素推导得出。

56、为什么有了合同期限还要约定租赁期限?

融资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开始了。然而此时出租人尚未开始付款,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无从谈起。所以,设定一个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为始点的租赁期限,较为合理。租赁期限是据以计算租金的。所以应该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资金的始点和期间长短为依据。

57、起租日怎样设定?

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如何设定这一点,大可商榷。如果从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诺转让租赁物的占有权等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该合同生效之日;如果从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诺的时点考虑,则该时点是出卖人/供货人向出租人提交货物提单或发票之日。但是,相关的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应的提单或发票将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将不止一个;如果从承租人得以实际行使其合同权利的时点考虑,则又可以分别是承租人受领货物日、货物运抵承租人现场日、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日、货物验收日、承租人正式开始使用该货物日(投产日)等等。其中,受领和运抵现场的时点又多半不止一个。鉴于以上列举的种种考虑都各有其道理,这就使得租赁期限起始时点的确定难有一定之规。从另一个角度看,融资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赁方式进行的融资,即,承租人以在约定的期限内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偿为条件,来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因此,从资金占用及偿还期限的角度,来约定租赁期限的起始时点(起租日)和时间长度,则反而比较合理,而且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界较为通行的作法。

58、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主要考虑因素是什么?

租赁期限的时间长度通常用月数或年数表示。在约定租赁期限的长度时,通常考虑的,不是该租赁物的折旧年限,而是以下三个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运用包括租赁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未来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现金流预期,即各年各期将有怎样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长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财务费用(例如,资金占用期超过五年时其计息利率会显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赁期限过短而丧失税务当局关于融资租赁项下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

59、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

所谓“债”,必定是指“合同之债”,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谓“金钱债”,是指合同之债中应以金钱给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受偿权利(租赁债权)和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偿付责任(租赁债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金钱债可以有直接金钱债、或有金钱债以及随机金钱债等类别。

60、什么是直接金钱债和或有金钱债?

直接金钱债包括租金和费用。或有金钱债包括违约金(延迟利息、罚息)及损失赔偿金。两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赁融资的回收,以时间推移因素为其函数。

61、什么是随机金钱债?

随机金钱债包括但不限于以销售额的百分比、使用量或价格指数等为依据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赁融资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间对使用租赁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称随机金钱债为“或有租金”。

62、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费用和租金有什么不同?

租金与费用之间并无泾渭分明的界限。一般的解释是,租金用于计息摊付租赁物件的购置成本中出租人所承担的部分,费用用于偿付出租人的经营成本。两者同时又都含有出租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利润。购置成本与经营成本之间其实没有绝对的界限。之所以把租金和费用区分开来,其实仅仅是为了确定哪类成本一次收回,哪类成本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收。凡列为一次回收的成本,则视为经营成本,单列费用。至于哪类成本单列费用,则由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凡列为在整个租赁期间摊收的成本,则视为购置成本,不单列费用,而以租金的形式回收。也正因此,有的租赁公司不采用费用名目,任何成本均以租金形式回收,以至有“租金构成”之说。

63、在约定租金时,需考虑的哪些要素?

在约定租金时,需考虑的要素有:币种、支付的间隔期、成本核算、成本摊收方式、租赁利率或租赁费率。

64、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同买卖合同以及/或者运输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的币种一定是同一币种吗?

不一定。租金的币种是否就是租赁物购置时的币种,即买卖合同等的币种,由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在作此种约定时,压倒的考虑往往并非两者的一致性,而是在整个租赁期限内汇率风险的最小化。

65、什么叫支付的间隔期?

支付的间隔期是指,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年数、月数)内,每隔几个月支付租金一次,因而共有几期。

66、什么叫租金先付法?什么叫租金后付法?

租金先付法是指租金在每期的期初支付,租金后付法指租金在每期的期末支付。

67、什么叫宽限期?宽限期末付息吗?

宽限期是不还本的期次。宽限期末可以不还本只付息,也可以既不还本也不付息。

68、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购置成本的摊收有哪些方式?

有各期等额还本法、各期递增还本法和各期不规则还本法。

69、什么是等额还本法?

在等额还本法中,各期摊收的成本是等额的,同时收取未收回成本(成本余额)的利息。结果是,各期租金不等额。

70、什么是递增还本法?

递增还本法就是等额年金法,其效果是各期租金等额。其中,所收取的利息随成本余额的递减而减少。相应地,其中所摊收的成本,则随期次的推移而递增。

71、什么是不规则还本法?

不规则还本法是由双方约定、在特定的时点偿还特定数额的成本,而在各期的期初或期末,收取成本余额的利息。不言而喻,采用这种方法时,各期租金尤其是不等额的。

72、租赁利率通常怎样约定和表述?

无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采用何种用语,利率也罢,费率也罢,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的资金必须付出代价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占用资金的代价,就是利率,用某个百分率来计算。融资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十分不同的租赁利率取值方式,包括约定某个固定不变的绝对值(例如,6.1875%)、约定以金融市场上的某类利率在计算租金的时点的数值为租赁利率(例如,伦敦市场银行间瑞士法郎6个月期同业拆借利率),以上述数值加上某个固定不变的系数为租赁利率(例如,中国银行按六个月浮动三年以上至五年(包括五年)美元贷款利率加1.5%),等等。

73、什么是在租金计算中的成本核算?

列入购置成本的项目通常不止一个,它们各有其不同的发生日。即使只有一个项目,一个发生日,如开证日,这个发生日也不会同约定的起租日自然重合。这就使得这些项目的数额不能直接代入租金公式。租金公式中的PV,即现值或本金,只能是在某个确定的作为起租日的日期的租赁物件购置成本。(这里不谈只有一笔汇付并且以汇付日为起租日的特例)。因此,为了确定租金中的PV,必须首先分别求出这些项目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何日起息或折现以及计息利率或折现率的取值条件)的至起租日的本利和或折现值,然后求其总和。如果合同约定有宽限期,而且宽限期末日不付息,则代入租金公式中的PV的,将是算到宽限期末日的购置成本。

74、等额付租时采用什么计算公式?先付后付有何差别?


75、等额还本时采用什么计算公式?先付后付有何差别?



76、只付息不还本的租金怎样计算?



77、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有哪几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因租金迟付未付所产生的延迟利息或罚息,另一类是因承租人根本违约或租赁物毁损、灭失所引起的损失赔偿。

78、延迟利息或罚息如何计算?

延迟利息或罚息的计算,大体上说,可有两种。一种是按约定的延迟利率定值规则及复利期计算延迟利息。常见的计算公式是:延迟利息=拖欠金额×适用利率×拖欠天数÷360。在拖欠天数超过一个期数时,则按复利计算;另一种是按每迟付一日按迟付额的万分之几计罚息(通常是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计罚息时还应约定,罚息内是否包括延迟利息。通常的作法是,计了罚息就不再计延迟利息了。延迟利息,是应付租金或费用至其实付日的应付利息。然而,在实务中,当该迟付金额实付时,并非一定就是延迟利息的同时支付。因此,延迟利息的应付金额,应是延迟利息的从迟付金额的实付日至延迟利息实付日的延迟利息的本利和。

79、什么是承租人根本违约?

所谓承租人根本违约,除了承租人发生对租金的实质性拖欠外,还包括承租人发生了合同约定的应视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

80、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应该作损失赔偿。其下限至少是要补偿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购置成本。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关于“承租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规定看,在一定条件下,出租人将有权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这也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带有处罚性质的方式。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如下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总之,损失赔偿的方式,通常应该在合同内约定,否则,就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81、什么是租赁保证金?

关于租赁保证金,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式订立而支付,也不是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证据,因此,它不是立约定金;2)租赁保证金的支付,并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因此,它不是成约定金;3)租赁保证金通常在融资租赁合同完全履行时返还,因此,它不是解约定金;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某方违约时,并不是以租赁保证金收受方没收该保证金,更不是以向支付方双倍返还该保证金的方式解决,而是由违约方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因此,租赁保证金也不是违约定金。固然,租赁保证金可用于冲抵应付租金或延迟利息或损失赔偿金,但也就仅仅是冲抵而已。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需依合同的约定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综上所述,租赁保证金应视为是某种形式的承租人预付款,是其自行承担该融资租赁项目中的风险的基金。

82、融资租赁合同一定都要担保吗?

不一定。是否需要担保由双方约定。

83、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可以有哪些类别?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担保,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束这一点上,无异于对其它类别的合同的担保。其内容及具体方式兹不赘言。

就对承租人履行其对出租人的金钱给付债务的担保而言.

一、可行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权利质押,而动产质押、留置及定金,则不适用;

二、这里的保证人,必须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这里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则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三、由第三人提供保证时,保证人同出租人(债权人)之间宜以书面形式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

四、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抵押人或出质人可以同出租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权利质押时,则通常宜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过相应的担保条款约定。

就对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残值的担保而言:

一、此类担保只适用于当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金额不是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个百分数时;

二、此类担保可行的担保方式同上;

三、此类担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四、此类担保所担保的数额,可以是租赁物购置成本同据以计算租金的租赁物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加上该差额在租赁期限内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个别的数额。总之,需在相应的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中具体约定。

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评估变现方式。评估变现值小于约定的残值的部分,就是担保债务;评估变现值大于等于约定的残值时,担保债务消灭。

84、融资租赁合同对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有怎样的约定?

融资租赁合同应该约定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这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续租。在续租时,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可以订立另一个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对本合同作协议变更。续租时的条件需在本合同中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价格留购。在本合同租金的计算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为依据时,由于出租人已经收回其全部租赁融资及其利息,留购价格必定是某个象征性的名义价格,而同租赁物这时的公允价值无关。在本合同的租金计算不是以租赁物购置成本的全额,而是以其某个百分数为依据,即留有残值时,留购价的确定往往以该残值为依据。如前所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以及以何种价格留购,都必须通过某个买卖合同或所有权转让协议进行。

85、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条件,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当事人已经签字盖章、相关的买卖合同已经订立、相关的担保合同已经订立、租赁保证金已经给付;二、在买卖合同是进口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进口许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转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赁物为租赁物的另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则还有承租人的董事会对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自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批准。

86、融资租赁合同通常会需要哪些附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同当事人营业执照;

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资格证明;

三、相关的买卖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四、相关的担保合同;

五、租赁物验收报告;

六、租赁物财产保险合同副本;

七、(租金用外汇支付时的)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副本;

八、(出售回租情况下的)承租人董事会相关决议;

九、出租人盖章的各种工作单证,例如,租前息通知单、合同成本结算单、租金应付日期及成本余额通知单、各次租金通知单,等等。

87、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解除?

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88、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

89、融资租赁合同因法定无效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合同法定无效而解除时,一、若系出租人过错,承租人应有权选择请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额,或者选择留购租赁物。留购价应是出租人所承担的购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额后的差额;二、若系承租人过错,出租人应有权选择收回租赁物,或者请求承租人即时支付出租人所承担的全部购置成本;三、若系双方过错,则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额。出租人从租赁物公开拍卖或承租人留购中所得价款应该用于冲抵其所承担的购置成本,冲抵后的余额应归承租人所得,冲抵后的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补足。

90、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毁损或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而解除时,如何进行损失赔偿,由合同约定。也就是说,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失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融资租赁的基本交易方式剖析及其它描述

91、在转租赁中,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

在转租赁中,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租赁物件买入人,因此它也并非是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二、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同一。尽管如此,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下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并非是上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

92、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同直接租赁有何差别?

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赁交易方式,对它的效果都是一样的。租赁物件和出卖人都是它指定的,买卖合同条件也是它所同意的,仅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当然,由于出租人不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之类的交易条件也会因此而略有差异。通常是会高一些。

93、转租赁的作用是什么?

其作用在于,如果某客户的资信状况不能令出租人满意,则如果出现一个资信良好的第三方来做转租人,有了这样的信用中介,则交易将易于达成。

94、那谁会肯来充当这种把风险揽到自己身上的转租人呢?

第三方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的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或者是,最终承租人是它的关联企业,例如,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的所谓“肉烂在锅里”的风险。或者是,它作为某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对最终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会小于融资性租赁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此同时,它还可以取得租金差。

95、确定回租中的标的物时需有哪些考虑?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净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96、回租中的买卖同一般买卖有何异同?

由于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也就是说,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体财产的出卖,由于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体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售后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仍同未进行此项交易之前的情况一样。

97、回租与拆借有什么不同?

回租与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仅仅导致金钱债的发生,而与任何实体财产的买卖,即其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如果某项交易不含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实体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一买卖行为,则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售后回租。

98、回租同抵押贷款有什么不同?

回租与抵押贷款根本不同。抵押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钱债务人)或第三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在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赁债务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

99、回租的目的是什么?

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体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体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既使其可以将银行核准给予的十分宝贵和有限的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也使银行的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即,提高其流动性),商业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证券公司,在已往的经营中,其对下属机构的实物投资过多,严重影响其总资产的流动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银行证券质押业务的机会。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其资产结构,大大提高其货币资金及证券资产的比重,从而为其扩展自营证券业务的主业,创造有利的条件。还有,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在这方面的信贷压力,缓解上述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

100、就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融资租赁合同有几种基本类别?

只有上面说的直租、转租、回租三种。

101、什么是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具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质的租赁公司之间的一种合作方式。就是由一家租赁公司出面同用户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而所需资金(租赁融资)则是由这些租赁公司分别提供的。这些公司将按各自提供的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102、什么是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租赁公司自己只提供较小比例的资金(例如,20%—30%),而其余的资金则来自外部。后者由资金提供者按各自提供的资金的比例承担风险和得到报酬。

103、什么是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租赁公司完全不承担风险、只是作为受托人替出资人(委托人)以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租赁。

104、联合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有什么共同点?

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信托同租赁的结合。换句话说,就是在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融资中,部分或全部是信托财产。

105、租赁公司不是信托投资公司,做委托租赁是否是超范围经营?

不是。理由如下。委托租赁是一种信托关系或信托行为,它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管辖。就信托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而言,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认为,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作为法人,是可以作为委托租赁中的受托人的。

但是,由于委托租赁中的信托财产主要是资金,所从事的主要是资金信托,而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关于“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的规定,是不是说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就不得经营委托租赁这样的资金信托业务了呢?不是。因为,这一条接着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我们说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委托租赁的依据是什么呢?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第三章〈业务经营〉第十六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我们说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委托租赁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是《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其十二条规定,“……经批准,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十四)……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金融租赁公司或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是不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管辖的。那么,委托租赁中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又如何呢?根据上面引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能是法人机构,不能是自然人。那么,就法人机构而言,是否仅限于境内机构呢?不是。如果该受托人是有资格经营外汇租赁业务的,它理应有权同时接受境外法人机构的委托租赁资金。另外,把以委托租赁方式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资金称为“委托租赁资金”这一点,也许更为贴切。

106、委托租赁同租赁信托有何不同?

首先,“租赁信托”这个词是不妥的。我们讲什么什么信托,所说的“什么什么”,指的都是信托财产的类别。例如,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等等。那么,难道租赁是信托财产的任何类别吗?所以建议,不要采用这个概念混淆的词语。其次,更重要的是,在委托租赁中所发生的,并非委托行为,而是信托行为。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同任何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并非委托合同,而是信托合同。这样的合同有以下特征:

一、所委托管理和处分的是财产权,而并非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事务;

二、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受托人必定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而不是象委托合同中那样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或许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三、金融租赁公司受托管理和处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的,而不是象委托合同那样地不一定收取报酬;四、信托合同的不可单方撤销这一点,也给受托人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对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证。不会象委托合同中那样,随时可能受到委托人单方解约的威胁。

107、对租赁还可以作怎样的描述?

那就举不胜举了。比方说,按租赁物的资产类别说,有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按租赁物的特殊类别说,有例如工程机械租赁、医疗设备租赁等等;按租赁物的来源说,有国产设备租赁和进口设备租赁;按租金的币种说,有本币租赁和外汇租赁;按出租人和承租人国别的异同说,有两者是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境内租赁和并非同一国(或地区)居民的跨境租赁;按租赁期限的长短说,有短期租赁和中长期租赁;按是否同时提供服务说,在飞机租赁中,有完全不提供服务的干租(或净租)和配备有全套机组人员的湿租,等等,等等。任何一个描述角度,都会有一定的统计意义。在分析行业的状况时会有用处。但是,同租赁的交易方式无关,两者不宜混淆。

108、什么是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对实务中占不小份额的某种交易的描述。然而,厂商租赁却并非是租赁的任何类别。首先,供货商和出租人绝对不会是同一人。因为,在同一宗交易中,如果它出卖,它是供货商;如果它出租,它是出租人。总之它不能对同一标的物同时又出卖又出租。在实务中,为了利用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厂商同(独立的)租赁公司合作,我卖给你租赁公司,你同时出租给用户;另一种是,它索性设立自己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子公司,称专属公司。这时,它把设备卖给这家公司,后者同时出租给用户。然而,同一般租赁交易毫无区别的是,都是厂商同租赁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同时租赁公司同客户订立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可见,所谓厂商租赁,不过是指交易的动机在于厂商为了促销自己的设备而已。至于厂商是否因此给租赁公司什么回扣,或承担回购担保,则也同租赁的类别无关。

109、什么是节税租赁?

“节税租赁”(或称“免税租赁”)是在国外流行的一种租赁市场。节税租赁的市场,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或其它非营利性公益项目。之所以称节税租赁,是因为,这些项目本身是政府投资的,从根本上说,用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在营运中还要支付不免税的利息,就会提高税收。而这样做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对这些项目都有免税待遇。当这些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资金时,人们称这种租赁为节税租赁。除了免税这一层含义外,尤其是有一整套严格到甚至繁琐的法规来加以监管。就这一角度的描述而言,在我国目前还谈不上什么节税租赁。也有人把能享受税收上的好处的租赁称为节税租赁,那就是对租赁从功能上的一种一般性描述了。

110、什么是分成租赁和结构共享式租赁?

分成租赁或结构共享式租赁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既有关于固定租金的约定,又有关于或有租金的约定。那么,就前者而言,它是最普通不过的租赁交易,而后者,则绝对不是任何租赁交易,而是投资活动。因此,我们不得不认为,这绝对不是租赁的任何品种、类别或创新,而仅仅是租赁同投资的某种结合而已。

111、什么是实物租赁?

租赁的标的物必需是实体物这一点,应是基本的概念。而既然任何租赁物必定是实体物,那么,实物租赁之说还有什么意义呢?它难道不是象商品买卖或货币借贷一样的同义反复吗?无论如何,实物租赁不可能是租赁的任何类别。

在欧美和日本,是有知识产权租赁的,因此,租赁物不一定得需要实物,这是租赁发展的创新。其实,只要产权保护到位,在中国,也是可以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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